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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王国”非法集资4.5亿元(图)

2016-11-3 18: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2866| 评论: 0

摘要: 记者20日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近期,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飓风2016”专项行动中,联合荔湾区公安分局在芳村大道开展抓捕和清查行动,打掉了一个以投资沉香产品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伙,先后抓获涉案人员7名,其 ...

记者20日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近期,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飓风2016”专项行动中,联合荔湾区公安分局在芳村大道开展抓捕和清查行动,打掉了一个以投资沉香产品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伙,先后抓获涉案人员7名,其中外籍人员5名,查扣涉案电脑主机及财物账册、宣传资料等一批。

 

 

经查,TAN×HING(外籍人,中文名陈某勋)伙同HOH×LIM(外籍人,中文名何某宁)等人,于2011年10月进入中国,先后在广州注册成立“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和“赢××(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公众宣传其掌握了沉香树人工结香技术,以在中国发展沉香事业为名,许以高额回报,年利率最高达48%,共计非法吸收约1600名群众近4.5亿元。

 

什么是沉香树人工结香技术?陈某勋团伙如何经营?公司的盈利能否支付投资者如此高昂的利息?带着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展开了抽丝剥茧的调查。

 

据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勋供述,其于2011年结识一名自称懂得沉香树人工结香技术的境外男子,并于2014年在海南某地试验人工结香成功(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成功结香),随即与海南某地树农达成口头协议,交纳少量定金,由树农种植约2000棵沉香树,对外宣称是公司的种植基地,搭建一个简易工棚作为沉香油提炼工厂。随后,陈某勋团伙通过在广州成立的公司设计投资方案,通过网站、媒体、组织旅游、参加投资推广会等方式组建报单中心(团队),公开以“赢××国际集团”(经查“赢××国际集团”是陈某勋在境外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名义与投资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大肆敛财。 

截至案发,该公司未生产过任何产品,所有沉香产品(含原材料)全部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然后贴上自己公司的商标,用于宣传和销售,吸收回来的资金近80%被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利息和提成,剩余的除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外,多用在投资项目宣传包装上。据调查,该公司的资金链已断,不能归还投资款。

 

配以子虚乌有的沉香树人工结香技术,该公司总投资不过几十万元,却吸收了4.5亿元之巨的资金。吸引投资人的并不仅仅是沉香树和沉香产品投资前景,该公司设计的一整套“回报”丰厚、类似传销组织的架构,让诸多投资者深陷其中。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逮捕了该案的几名主要嫌疑人。

 

敛财手段

 

方案 1

投资沉香产品从铜级预存10500元至特金级预存315000元共5个级别,期限1年至3年,期满返还本金,每月获取投资本金1.8%-2.6%不等的回报(年利率约22%-32%)。

 

方案 2

投资种植沉香树从起步84万元到315万元也分5个级别,期限为3年,到期返还100%本金,每月获取投资本金最高4%(年利率48%)的回报。客户每介绍一名新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投资额8%-10%的奖励,至案发时“赢××国际集团”成立了以老客户为基础的13个报单中心(报单中心的负责人被称为团队长)。尝到甜头的各团队长积极组建吸收新客户团队,不断发展客户,以类似传销的模式迅速传播,实质是不断用后来者的钱去填补先入者的本息。

 

警方提示

 

远离非法集资就是远离犯罪

 

除了法律规定的合法金融机构,任何向公众宣传投资并许诺以保本高额回报的公司或个人,均涉嫌非法集资。若投资被定性为参与非法集资,所得的收益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非法集资公司的共性是华而不实。本案中的团伙以境外公司和跨国集团作为背景(实质是境外个人注册的私人公司),以“振兴中华沉香伟业,打造完美沉香王国”和“高持续性发展的沉香投资管理计划”为口号,以价格昂贵的沉香产品作为噱头,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但其实质是无可持续经营作为保障,债台高筑后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对这类过度宣传且回报惊人的公司,必须提高警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处理。本案中的团队长本身不仅为投资人,而且其组建吸收新客户团队、发展客户的行为,也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洁身自爱远离非法集资,就是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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