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1408号 广东省沉香协会: 本院受理原告成晓琴与被告广东省沉香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14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东省沉香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晓琴支付货款91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请你方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